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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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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刑法条文

《刑法修正案(七)》 第一条:

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国家正常对外贸易管理秩序和国家关于进出口货物、物品的禁止性管理规定。

2、主体要件

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3、主观要件

明知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而希望或放任违法结果的发生。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的主观故意,笔者认为可参照《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毒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明知的认定问题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根据立法原意,是要从严打击该类犯罪,因此笔者认为只要明知是走私,无论其主观上是否明知该类货物、物品是被国家所禁止进出口,均可认定其具备本罪的主观故意要件(对走私对象发生错误认识,不影响本罪构成,可在量刑上体现不同)。但应排除以下情况:由于国家在一定条件下,允许特定企业在取得批准后,在特定时期可以进出口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该种情况下如只是偷逃应缴税款的,可按偷税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4、客观要件

行为人进行了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行为。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认定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151条第2款的规定,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一条修改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9.26 法释〔2000〕30号)

第五条 第五款走私非淫秽的影片、影碟、录像带、录音带、音碟、图片、书刊、电子出版物等物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

走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应当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并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是指对多次走私未经行政处罚处理的。

第七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应予复运出境的货物。保税货物包括通过加工贸易、补偿贸易等方式进口的货物,以及在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保税区或者免税商店内等储存、加工、寄售的货物。

第八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是指明知是走私行为人而向其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应缴税额为五万元以上的。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应当按照走私物品的种类,分别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国家非禁止进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应当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内海”,包括内河的入海口水域。

第十条第二款 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以及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偷逃应缴税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七十五万元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应缴税额在七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案例分析

接到一个案子,当事人从事货代行业,帮一个老外办理出口手续,但木炭属于国家明令禁止出口的物品。为了保证物品出口,当事人便谎报了物品名,货物出关的时候被查出,不久便被海关缉私科带走。当事人的家属非常着急,希望寻求法律帮助。

先讲讲出口国家禁止出口物品的行为。这里可能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当事人并不知道某种物品是国家禁止出口的,结果货物运到海关被扣了,这种情况一般物品数量或者数额不大,一般也就没收罚款了事。另一种是明知是国家禁止出口的情况,为了利润便动了小脑筋,谎报物品名,或者夹带、捎带试图蒙混过关,属于知法犯法型,这种情况由于具有主观故意,而且一般数量多,价值大,很有肯能触犯刑法,涉及到刑事犯罪。

如果是特殊物品,则可能涉及到的具体罪名有: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固体废物罪。根据犯罪情节或者偷逃海关税收数额定罪量刑。

具体到今天这个案子,当事人走私的是木炭,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应当属于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法条的表述为: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最新修订版]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相关词条

  • 走私核材料罪

    走私核材料罪,是指违反我国对海关法规,海关监管的规定,非法从事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的核材料,依据我国刑法应该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 走私贵重金属罪

    走私贵重金属罪,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贵重金属的行为,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 走私

    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的行为。

  • 走私假币罪

    走私假币,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假币进出口国(边)境,或者直接向走私人员非法收购以及在内海、临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及假币的行为。

  • 走私文物罪

    走私文物罪(刑法第151条第2款),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入国(边)境的行为。

  • 走私废物罪

    走私废物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和国家关于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管理的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运输进境的行为。

  •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和其他贵重金属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纳关税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 走私武器、弹药罪

    走私武器、弹药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 走私制毒物品罪

    走私制毒物品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对走私制毒物品罪的具体罪状、刑事责任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 走私固体废物罪

    走私固体废物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和环境保护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以及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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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4:59: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