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签约的书还属于自己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律师解析:
认购书乃一种合约文书,其通常在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前被建立与执行。
当正式订立购房合同时,房地产开发公司会将认购书回收,仅保留在签订认购书期间所收取的定金收据,以证明房款已交付。 值得留意的是,此处提及的是正式订立合同。 1.不必将认购书归还至开发商手中,建议自行妥善保存此项文件,无论房价款项是否已经支付完毕,只要您已在合同上签字确认,开发商都必须向您提交一式两份的合同文本。 2.认购书本身并无特殊法律效力,其仅为开发商在合约签署过程中所使用的一类流程性文件。 若已签订正式合同,则认购书的效力便相应减弱。 3.在开发商尚未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认购书的法律效力视为失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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