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经济适用房出售条件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现行法规,经济适用房的出售条件如下:
首先,所选购的房产必须已经过了连续五年的使用期限,并且必须向当地政府缴纳相应数额的土地收益款项; 其次,若选购房屋尚不足五年,则须接受由政府主导的回购程序。 具体而言,据《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详细规定显示,在购得经济适用住房之后,不满五年的时间内,不允许个人直接将此住房对外出售,而对于那些因为特殊原因要求转让已购置经济适用房的个人,政府有权按照原来的售价,同时结合折旧率以及物价指数等多方面因素加以评估,然后再作出回购决定。 当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经过五年后,购房者便享有上市转让住房的权利,但需要按照届时与该地区普通商品住房间的实际差异价,向当地政府交纳入国家囊中的土地收益等相关款项。 至于具体的交纳比例,由市、县各级政府自行决定。 此外,政府还有权优先回收此类房产,或者在购房者按照强制性标准,如政府定下的标准,把土地收益等相关款项全额上缴给政府后,方可获得该房产的完全所有权。
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 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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