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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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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民法的基本原则,反映民事生活的根本属性,尤其是市民社会的一般条件、趋势和要求。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对我国民法的原则做了规定,概括其内容,大约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对民法内容有普遍约束力的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审判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如平等、自愿等原则,还有一些是适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则,如公平、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等原则。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一)立法准则的功能

    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民事法律的立法准则和依据

    具体的民事法律规范不能与民法的基本原则相冲突,因为后者体现了整个民事基本法的理念、价值趋向,它是各项具体的民法制度的基础和来源。

    2、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制定民事单行法和特别法的立法准则。

    自愿、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等不仅仅是《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也是《合同法》、《保险法》等民事单行法的基本原则。

(二)行为准则和审判准则的功能

    1、由于民法的基本原则为民事立法确定了基本思想和框架结构,它实际上也为学习、实施、遵循民法确立了规则。

    学习民法,应先学习民法的基本原则,如果从学习基本原则以及基本原则指导下的基本体系,能达到降低成本,事倍功半的效果,因为具体的民法规范都是从民法的基本原则中推导出来的。

    2、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行为准则的功能。

    民法规范是从民法的基本原则中推导出来的,具有具体性和可操作性。民事活动的当事人首先应该把具体的民事规范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若缺乏具体的民事规范,当事人应自觉地以民法的基本原则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

    3、民法的基本原则作为行为准则被遵循时,它同时也是司法机关的审判准则。

    当民法就当事人所讼争的具体社会关系有具体规定时,应适用该具体规定;当民法没有具体规定或者规定模糊或者显得自相矛盾时,可采用民法的基本原则来补充法律的漏洞,直接引用民法的基本原则作为审判规则。

(三)授权司法机关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的功能

    成文法系国家的法官在适用法律时采取演绎法,也就是说法官无须造法。但法律是不可能穷尽现实的,而且与纷繁复杂、瞬息万变的现实生活相比较,法律始终是原则的、僵硬的、带有普遍性的,成文法的这一局限性尤其突出。民法的基本原则正好能起到克服法律规定的有限性与社会关系的无限性的矛盾、法律的相对稳定性与社会生活的变动不居性的矛盾的作用。允许法官有一定程度的“造法”是维护法律正义的必须,法官可以依据义理,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法律规定太原则的情况下,进行创造性的司法活动。

三、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准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蕴含着民法调控社会生活所欲实现的目标,所欲达致的理想,是我国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本质特征的集 中反映,集中体现了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尤其是行政法和经济法的特征。它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确定了民事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制定具体民法制度和规范的 基础。

    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民事主体所进行的各项民事活动,不仅要遵循具体的民法规范,还要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在现行法上对于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欠缺相应的民法规范进行调整时,民事主体应 依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进行民事活动。

    3、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据。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院对民事法律、法规进行解释的基本依据。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须对所应适用的法律条文进行解释,以阐明法律规范的含义,确定特定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法院在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时,如有两种相反的含义,应采用其中符合民法基本原则的含 义。无论采用何种解释方法,其解释结果均不能违反民法基本原则。如果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在现行法上未能获得据以作出裁判的依据,这就表明在现行法上存在法 律漏洞。此时,法院应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来进行法律漏洞的补充。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解释、研究民法的出发点。

    学者在对民法进行解释、研究时,应以民法的基本原则作为出发点,无论何种学说,违背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就不是妥当的学说。

四、民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

    1、平等原则

    民法中的平等,是指主体的身份平等。身份平等是特权的对立物,是指不论其自然条件和社会处境如何,其法律资格亦即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任何自然人、法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地享有权利,其权利平等地受到保护

    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市民社会关系的平等性决定的,是指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及适用法律的平等和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法律平等地位,是指权利能力平等,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平等(相同),法人有与其自身活动相应的权利能力(不相同),法律地位也是平等的。适用法律平等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保护是指法律对民事主体的保护规定是相同的,适用法律时不能区别对待,是由法律地位平等,适用法律平等决定的。

    2、自愿原则

    自愿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体现当事人的意志,排除他人强迫,欺诈及其他不当影响和压力自己作主。这一原则也是由市民关系的平等性决定的。我国民法的自愿原则主要表现为合同自由、婚姻自由、遗嘱自由。

    自愿原则的实质,就是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去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预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其内容应该包括自己行为和自己责任两个方面。自己行为,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参与民事活动,以及参与的内容、行为方式等;自己责任,即民事主体要对自己参与民事活动所导致的结果负担责任。

    3、公平原则

    基本要求是:民事主体本着公平的观念进行民事活动,正当的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平利益;司法机关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应依法同时做到公平合理。

    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因此,公平原则是一条法律适用的原则,即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变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公平原则又是一条司法原则,即法官的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当法律缺乏规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作出合理的判决。

    4、公序良俗原则

    社会公共道德,就是广大市民公认的道德准则,与共产主义道德有区别。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民法,必然以市民的公共道德为准则。这是由道德和法律的一致性决定的。民法与市民道德精神一致,民事立法、执法、适用法律均不能违背公共道德。在法无规定的情况下,道德可以成为民法的渊源,成为解决法律纠纷的依据。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少学者认为,本条规定应概括为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须的一般秩序。善良风需,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须的一般道德。

    违反公序良俗的类型有:1)危害国家公序类型;2)危害家庭关系类型;3)违反性道德行为类型;4)射幸行为类型;5)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的行为类型;6)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类型;7)违反公平竞争行为类型;8)违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类型;9)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类型;10)暴力行为类型。

    5、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按照诚实不欺、信守诺言的道德准则平衡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的原则。

    所谓诚实信用,其本意是要求按照市场制度的互惠性行事。在缔约时,诚实并不欺不诈;在缔约后,守信用并自觉履行。如果说任何自由都是受制约的自由,那么诚实信用应是题中之义。然而,市场经济的复杂性和多变性昭示:无论法律多么严谨,也无法限制复杂多变的市场制度中暴露出的种种弊端,总会表现出某种局限性。民法规定该原则,使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能主动干预民事活动,调整当事人利益摩擦,使民事法律关系符合正义的要求;另一方面,法院可根据该原则作出司法解释,填补法律的漏洞旨由于该原则位阶高、不确定性强,用而不当也可能会成为司法专横的工具,对该原则的运用,必须与其他原则结合起来统筹考虑。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如果行使权利损害同样受到保护的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即构成权利滥用。对于如何判断权利滥用,民法通则及相关民事法律规定,民事活动首先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及习惯,行使权利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权利滥用,是指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时超出权利本身的目的和社会所容许的界线。此种行为是违法的,故为法律所禁止。

    行使权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专以侵害他人为目的,以绝小瑕疵拒绝对方给付,违背权利目的等,均为法律所禁止。

    7、等价有偿原则

    等价有偿原则,是公平原则在财产性质的民事活动中的体现,是指民事主体在实施转移财产等的民事活动中要实行等价交换,取得一项权利应当向对方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得无偿占有、剥夺他方的财产,不得非法侵害他方的利益;

    在造成他方损害的时候,应当等价有偿。现代民法对等价有偿提出挑战,认为很多民事活动,比如赠予和赡养,继承等并不是等价有偿进行的,因而等价有偿原则只是一个相对的原则,不能绝对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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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4:0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