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公积金提取条件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一)购置、建设、重建及大规模改造自有住宅的;
(二)达到法定离休、退休年龄标准或完全失去工作能力并且与雇主解除合同关系的; (三)选择迁往国外长期居住生活的; (四)需要偿还购买房屋所申请的银行贷款利息以及本金的; (五)由于每月支付的房租已经超过个人及家庭所得收入所规定的比率的。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于符合上述(二)、(三)、(四)项条件的人员,在提取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时,必须在同一时间同步注销与其相关联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在员工因故去世或者被宣判死亡的情况下,其合法继承人或遗嘱执行者可以要求提取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款余额;如果没有后续继承人和遗嘱执行者的话,那么这些帐户内的资金将自动划入养老保险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中。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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