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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股东抽逃出资,能否用诉讼时效作为抗辩理由
分类 公司经营-股权
解答
律师解析:
如有公司股东未能切实履行或完全履行自身的出资义务,抑或是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那么该公司或其他任何股东均有权要求这些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们向公司全额缴清所欠出资款,并将已抽出的出资款项悉数归还。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告股东试图以诉讼时效作为抗辩理由,那么他们的主张将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认可和支持。
同样地,若公司债权人的债权尚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限,他们依法享有权利,可要求那些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以及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如果被告股东以其出资义务或返还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提出抗辩,那么他们的这一主张也将无法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
在此,我们需要特别提醒各位投资者,原股东并不能因为股权转让或受让股东承诺承担责任等原因而免除其补足出资的法律义务。
相反,受让人仅仅是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或其他股东仍有权要求原股东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其补足出资的法定职责并不因其股权转让或受让股东承诺承担责任而得以豁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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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4 3: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