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退股有哪些合法途径 |
分类 | 公司经营-股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为了合法有效地退出对公司的投资,股东通常采用以下两种便捷途径之一:
其一,把持有的股份价值估价并转让给其他股东抑或是相关的第三方; 其二,经过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减少注册资本,进而反馈给股东相应的公司干净资产的价值对等的资产。 除此之外,还有一种特殊的方式用以实现股东对公司投资的合法有序撤出,那就是由公司自行回购股东持有的股权。 依照我国现行的《公司法》规定,在特定情况下,若股东对股东大会的相应决议存在质疑和不满,他们有权主动要求公司用合适的价格来购买其股权。 具体来说,这些特定的情况包括: (1)公司连续五年未对股东进行利润分配,但在这五年内仍然持续盈利且符合《公司法》对于分配利润的相关规定; (2)公司因合并、分立以及转移主要财物的原因; (3)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营业期限已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理由发生,且股东会会议的决议通过了修改章程以维持公司存续的议案。 当公司股东会对此类法定事宜进行投票表决时,如果股东投了反对票,那么在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后,这位股东就可以立即与公司商讨和确定股权回购之事。 如若在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后的六十日之内,股东和公司未能就股权收购协议达成共识,那么股东则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后的九十天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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