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有哪些限制方式 |
分类 | 公司经营-股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以下几种常见且有效的限制手段:
首先是根据《公司法》对待股权转让的态度划分为两种类型: 普通转让和特殊转让。 其中普通转让即是指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偿转让形式,也就是股权买卖行为; 相比之下,特殊转让则是指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公司法》未做明确规定的股权转让情形,如股权出质以及由婚姻、继承、执行等引发的股权变更。 其次是从内外两个方面看待股权转让的对象差异,将其划分为内部分转和外部分转。 在此基础之上,还有一种划分方式,即基于转让标的在操作过程中的分割与否来判定为全部分转或者部分分转。 最后,也是至关重要的一点,是依据股权转移过程中所依据的法律依据,将其划分为约定转让以及法定转让两者。 约定转让乃是基于买卖双方的自愿协商和达成共识所产生的股权转让行为; 相反,法定转让则是依循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所进行的非自主性转让,股份的继承等。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 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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