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以自有资金回购股票是利好吗 |
分类 | 公司经营-股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所谓股票回购,乃是指在资本市场上,承担责任的上市公司通过运用自有现金资源,购入并赎回公司自行发行的一定数量的股票。
此种操作自买卖双方达成协议之时起,即告股票回购事宜终结。 在此阶段,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对已经赎回的股票进行注销处理。 然而,以绝大多数情况而言,公司会选择保留这些被回购回来的股票,将其视为内部库存股票,并不再将其视为新发行的股票,因此其在每股收益的计算以及分享过程中不着墨迹。 将来,若有必要,这些库存股票还可以转化为其他用途,譬如发行可转换债券、完善员工福利待遇等事项,抑或是在企业资金方面出现困难时将其变卖以获取资金支持。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票形式主要分为书面类型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类型两种类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四)股票的编号。 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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