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名下房子可以股权转让吗 |
分类 | 公司经营-股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具有房地产权益的实体在处理所有权转移时,遵循以下特定步骤:
首先,如果是向非股东的第三者转让股权之事项,那么需要由持股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请,而后董事会将其呈交给全体股东进行公开讨论与投票表决; 其次,若发生直接在股东间的股权转让行为,则毋庸持有任何形式的投票表决要求,只需向企业管理层及其他相关股东发出告知即可; 再者,在确定股权转让协议的具体内容上,需要明确包括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流程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范围,这将使得这份协议具备法律效力,从而用于规范与约束当事人的行为准则;在此环节中,如涉及到国有资产,则必须履行资产评估程序; 再者,对于涉及外商投资或合资企业中的股权转让事宜,需要获得中方股东所在的监管机构的批准,同时还须事先向原审批部门申报,并在得到肯定答复后才能正式启动股权转让手续;其后,应当收回原始股东的出资证明文件,并发放给新的股东相应的出资证明书,在此基础上对公司股东名册进行更新和重新登记,同时删除原有股东信息,增补新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地址以及实际受让的出资份额记录至股东名册,并以同等方式修订公司章程; 最后一步,以新修订的公司章程、股东及其出资变动等详细资料作为依据,向当地商业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全方位的工商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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