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权转让效力如何 |
分类 | 公司经营-股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行为应确认为效力待定。
《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故出让股东在股权向非股东转让可以认定为是一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适用效力待定的规则。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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