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伙企业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
分类 | 公司经营-合伙联营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第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第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只有同时具备以上条件,才可设立合伙企业。 法定退伙又分为当然退伙和除名退伙,当然退伙的情形包括: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中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当然退伙的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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