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逃汇罪有哪些不同的形态 |
分类 | 公司经营-资产拍卖 |
解答 |
律师解析:
(1)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若有人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擅自将外汇资产存储于境外,此举则被定义为“逃汇”行径。
在《外汇管理条例》中明确指出,由中央政府直接控制、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持有国有资本的机构,对于其通过各种方式获得的经常性项目外汇收益,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及时且无条件地将所有收入均按市场汇率进行调整并将其全部回收,过户到国内的外汇指定银行,并严禁将该部分资金存放于境外,亦不可开立外汇账户,将外汇保留在国内。 所谓的“经常性项目收入”,涵盖了出口或者先支付后收款的转口货物及其他一系列商业活动所产生的外汇收入; 境外贷款项目所带来的外汇收入; 通过国际招标中标的外汇收入; 国内海关监管下经营免税商品所获得的外汇收入; 交通运输、邮电、旅游、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保险等一系列行业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服务所获得的外汇收入; 行政、司法机关通过各类规费、罚款等手段获取的收益; 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转让所得的外汇收入; 向境外出售的房地产及其他资产所带来的外汇收入; 境外投资企业的外汇利润; 境外资产所产生的外汇收入; 对境外提出赔偿请求所获外汇收入; 退还的保证金等等。 凡违反上述规定者,未能按照规范将应调回国内的外汇资产调回国内,反而将其存放于境外,这样的行为即属于所谓的“逃汇”。 (2)未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即将外汇资产出售给指定银行。 (3)故意违背国家规则,私自将外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国境的,比如打着投资的幌子将外汇转移至境外。 (4)在未经外汇管理局的特别批准下,违法将外币存款凭证、外币有价证券随身携带或者邮寄出国境的。 (5)除上述行为外,还存在其他形式的逃汇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条
【逃汇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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