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流程是怎样的 |
分类 | 公司经营-公司上市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一)关于申报接收以及受理工作的流程:
证监会办公厅受理处肩负着统一接收申报资料并对此进行形式审查的重要任务。 申请者需提交包含书面材料的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为原始件,剩余两份则为其复印本,此外,还应提供电子版本作为补充。 (二)审核程序方面: 证监会上市部内设并购一处和并购二处,他们分别按照自身职能范围,对重大资产重组案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和财务问题进行深入审查,制定出初步的审核报告并提请部门专题会议进行复审,在经过多轮讨论后,形成最终的反馈意见。 具体来说,以下流程值得关注: 1.反馈和反馈回复程序方面: 在收到反馈意见之后,申报人及其所聘请的中介机构可选择与证监会上市部分歧较大的问题,亲自展开面对面的询问交流和解释说明。 参与询问交流的审核人员须由并购一处和并购二处共同派遣,至少达到两位以上。 2.对于无需向并购重组委员会提交审核的项目的审结程序: 当上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以及其他相关中介机构提交了完整且合规的反馈回复之后,若无需提交给并购重组委员会审理,那么证监会上市部将予以审结核准或是不予核准。 3.并购重组委员会应议题的审核程序: 若企业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需要提交给并购重组委员会审议,那么将会进入以下流程: 4.待并购重组委员会审议通过方案的审结程序: 待并购重组委员会的工作圆满完成后,如果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获得了并购重组委员会的表决通过,证监会上市部将以部门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发出并购重组委员会的反馈意见。 5.若并购重组委员会决定否定该方案的审结程序: 如若并购重组委员会否定了这项方案,那将被视为已审结完毕,并会向上市公司发出正式的不予批准文件。 同时,证监会上市部仍将以部门函的方式,向上市公司发送并购重组委员会的反馈意见。 如上市公司希望再次提交重启申请,将必须召开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讨论和决议。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
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规定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本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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