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营运车辆出租保险公司拒赔能否主张利息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保险索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如果当事人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了侵犯,他们有权向法院提起申诉或是诉讼。
此外,对于非运营性质的车辆进行货物运输的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保险公司也需要对用户负起相应的理赔责任。 然而,请注意保险公司在其免责范围内明确规定了以下十种情况,在这些情况之外的其他情形下,保险公司才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汽车保险免责条例》的相关规定,当意外事故发生时,若驾驶者存在下列任一情形,保险人都将不对其进行赔偿: (一)未按照法定程序获取驾驶证、持有未经过定期审查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上所记载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辆; (二)驾驶者在驾驶证丢失、损坏、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时扣押期间,或者记分累计达到12分,仍然继续驾驶机动车辆; (三)在学习驾驶过程中没有教练员陪同指导; (四)在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辆,或者驾驶机动车辆牵引挂车; (五)在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辆; (六)未经被保险人许可或同意擅自驾驶机动车辆; (七)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行为; (八)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者在未依法采取任何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九)使用各类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操作证件,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者无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资格证书;(十)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特殊情况。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52条规定:因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 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 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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