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营运证保险公司还拒赔如何维权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保险索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若行为人因自身过失导致对他人的民事权益构成侵害时,应依照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以机动车为例,如若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使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受损的情况下,负责承保该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将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者提供赔偿;然而若赔偿的金额仍然无法弥补受害者的实际损失,那么,负责承保机动车商业险的保险公司也需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按照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如果以上两种方式都无法满足受害者的赔偿需求,剩余的赔偿责任将由当事人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分担。在此次案例中,由于被告刘某未能及时配合导致车辆出厂时间延迟,从而引发了间接经济损失,但这笔损失与交通事故之间并无直接关联,因此并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的范畴。法院最终判定保险公司仅需支付修车费用以及维修期间的交通费用,而被告刘某则需要承担因车辆出厂滞后给原告带来的经济损失共计1500余元。判决结果公布之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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