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已完成定损会被拒赔吗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保险索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定损结束之后,我们应当前往保险公司指定的汽车维修站点进行维修作业。然而,如果在未事前与保险公司协商沟通的情况下擅自决定进行维修,那么保险公司将有权利不予理赔。原因如下:1.被保险人对于保险公司所出具的定损单中所确定的损失金额持有异议,并且拒绝在定损单上签字确认。在此种情况下,由于双方未能就修理项目以及具体数额达成共识,因此保险公司所出具的定损单并不具备法律效力。通常情况下,被保险人会选择直接对受损车辆进行修复处理,随后根据实际产生的修理费用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但是,如果被保险人未经保险公司同意便直接对车辆进行修理,保险公司可能会对修理项目及修理费用提出质疑。若保险公司的质疑得到证实,那么被保险人可能需要自行承担其中不合理的部分修理费用。2.被保险人接受了保险公司所出具的定损单,并且就修理项目以及修理费用与保险公司达成了一致意见。然而,在修理过程中,实际产生的修理费用超出了保险公司所出具的定损数额,从而导致保险公司拒绝支付相应款项,进而引发诉讼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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