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强险伤残赔偿范围是多大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保险索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明文规定,若涉及有责或无责的交通事故,交强险给予分项限额赔付。
于有责的情况下,保险公司须按照交强险的相关合约原则,对于每次事故所发生的各项具体赔偿金额在以下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在死亡伤残方面,每起事故理赔金额高达人民币11万元; 其次,关于医疗费用,合同约定的每次事故最高可赔偿数额亦达到了1万元; 最后,财产损失部分,依照规定,每次事故最高理赔金额仅为2千元;而至于在无责的情况之下,尽管保险公司仍需依循交强险的同款合约规定,但将每次事故的以下三项赔偿限度细化如下: (一)同样在死亡伤残项目中,每起事故的赔偿额度上限依旧是人民币1.1万元; (二)医疗费用在每次事故中的理赔极限则设定为1千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此次事故中只能在人民币1百元的限额内进行理赔。 此外,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项目还涵盖了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交通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诸多方面。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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