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车祸对方全责走保险怎么处理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保险索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发生交通事故,无论责任归属如何,首先应由负责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其承保责任的限额内作出赔付处理;若仍然存在赔付款项的缺口,那么便可依据承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合同条款对未获足额赔偿进行补偿;但倘若以上两方面的赔偿仍旧未能填补全部损失,则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剩余的未获补偿款项应当由侵权责任人承担支付义务。
在此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实际的赔偿事项自行协商并达成共识;如果因双方难以达成一致而未能解决问题,可以寻求交通管理部门的支持进而展开调解工作。 即便经调解未果,依然可以选择诉诸法律途径,由法院根据案件的事实情况作出权威性的裁判决定。 由此可见,以下几类赔款是可以合理请求的: 1、修复遭受损害的车辆所必须支付的维修费用、车辆所承载物资的损失以及实施救援所需的费用; 2、在车辆已严重损毁或无法修复的情形下,为确保替代交通工具的正常使用而购置同一车型且价格相仿的新车所需支付的费用; 3、对于依法开展货物运输及旅客运输等营业型活动的车辆而言,由于意外事件导致暂时无法顺利开展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4、非营业性质的车辆因出现故障而后继无法正常使用,由此产生的代替性交通工具的合理使用费用; 5、若不幸造成人身损伤,作为责任人还应承担医疗费用、陪护费用、交通费用以及必要的营养补充费用,同时给予住院伙食补贴以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并且根据伤者的具体情况考虑设立误工期以减少收入损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到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到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到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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