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事故责任书下来三天后还能复议吗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责任 |
解答 |
律师解析:
通常来讲呀,当事故责任书下达后的三天这个时间段内呢,是可以去申请复议的哦。
依据相关的法律条文呢,要是当事人觉得道路交通事故的认定存在不同意见,那么就能够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送达出去的那一天起,往后数三天的时间里,向上一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递交一份书面的复核申请哟。 不过呢,如果超过了规定的这个时间呀,很有可能因为程序不符合要求呀,就没法受理复议申请啦。 在申请复议的时候呢,必须得提交一份书面的复核申请,并且要把复核的请求、其中的理由以及主要的证据等等这些都详细地写清楚呢。 上一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接收到复核申请之后的三十天时间里呢,会针对以下这些内容进行仔细的审查,然后得出复核的结论哦。 比如说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到底清不清楚呀,证据是不是真实且充分呀,适用的法律是不是恰当呀,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是不是公平公正呀,还有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以及认定程序是不是合法合规呀。 总而言之呢,大家一定要时刻留意事故责任书的送达时间以及复议的期限呀,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要是超过了规定的期限,那就很有可能会遇到无法进行复议的这种情况啦。 案情回顾: 小朱发生交通事故后收到事故责任书。小朱对事故认定有异议,但未在送达日起三天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复核申请,超期后才想起要复议。小朱认为超期也应受理,而小李(工作人员)表示按规定超期不能受理。 案情分析: 1、根据规定,事故责任书下达后三天内可申请复议,小朱超期申请,程序不符合要求。 2、工作人员小李拒绝受理符合规定,因为规定明确超过三天可能因程序不符而无法受理复议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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