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期待权包括哪些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期待权是一种在法律领域具有特定意义的权利,它指的是人们对将来有可能取得权利的合理期待所享有的法律地位。
以下是对其主要类型的详细介绍: 1.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的期待权: 在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场景中,当买受人尚未支付全部价款时,按照合同约定,其暂时无法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然而,买受人基于合同的约定和自身履行付款义务的行为,对最终取得该标的物的所有权有着合理的期待。 在这个过程中,买受人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能够占有并使用该标的物。 例如,在购买一辆汽车的所有权保留交易中,买受人支付部分款项后即可将车开走使用。 当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满足合同约定的所有条件时,就能够正式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 2.附条件和附期限法律行为中当事人的期待权: 在附生效条件或生效期限的合同中,在条件尚未成就或者期限还未到来之前,当事人对于合同生效后自身可能享有的权利存在期待利益。 以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为例,在赠与所附条件未成就前,受赠人虽然还不能实际获得赠与财产,但对取得该财产有合理的期待权。 3.保险合同受益人的期待权: 在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尚未发生之前,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将来可能获得的保险金给付享有期待权。 例如,在一份人寿保险合同中,指定的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时,就对未来可能获得的保险金有期待权。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签订所有权保留的汽车买卖合同,小朱未付全款前不能取得所有权,但付部分款后可开走使用。小胡与小丽签附条件赠与合同,约定小丽考上大学,小胡赠其电脑。小静是人寿保险合同受益人,在保险事故未发生时对保险金有期待权。争议点在于期待权在未实现时的保障问题。 案情分析: 1、在小朱与小李的买卖中,小朱按约付款就对取得汽车所有权有合理期待,其占有使用汽车期间,期待权应受保护,待付清款满足条件应取得所有权。 2、小丽在未考上大学前对电脑有期待权,若小胡擅自撤销赠与,可能损害小丽期待权,应依约定保障小丽期待。 3、小静在保险事故未发生时的期待权受保险合同保障,若保险公司无故拒赔,将侵害小静期待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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