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缔约过失责任包括可得利益吗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一般而言,缔约过失责任中并不包含可得利益这一范畴。
本项责任的设立旨在保护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所享有的、基于合理信赖的利益,而非在合同实际执行完毕之后所能获取到的经济利益。 对于信赖利益的损害,其主要表现形式包括但不仅限于为了达成交易所需支付的各类费用,以及因为筹备履约或者为实际履行合同预先投入的必要费用等等。 至于可得利益,则是指在合同依法完善并顺利履行完毕后所能够实现并获取得到的物质性收益。 这种收益是建立在合同有效性的确立以及履行状况良好的基础之上的。 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形之下,倘若缔约过失行为直接导致了可得利益的丧失,并且该种损失与缔约过失行为之间存在着明确的因果关联,那么在理论上可能会引发一些争议。 然而,总的来看,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一般并不涉及可得利益这一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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