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贸合同诈骗罪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判定外贸合同诈骗罪时,我们必须深入分析多个关键性要素。
首要的是,行为人需要具备一种特定的心理状态——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意图。 这种心态具体体现于他们在订立并执行合同时,并非真心实意地准备履行自己应尽的责任,而是通过各种欺骗手段来获取对方的财物。 其次,我们需要关注到欺诈行为的存在,例如虚构公司或冒充他人身份签署合同,使用伪造、篡改、失效的票据或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为担保,以及在缺乏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通过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引诱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等等。 此外,诈骗金额的大小也是一个重要的衡量标准。 最后,我们还需确认诈骗行为是否对受害方造成了重大的财产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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