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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知识产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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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识产权请求权概述

  知识产权请求权是指知识产权的圆满状态已经并正在受到侵害或者有受到侵害之虞时,知识产权人为恢复其知识产权的圆满状态,可以请求侵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对于排他性的支配权,学说普遍认为有请求权的存在,该种请求权为排他性支配权的消极权能,起着恢复被侵害权利的圆满状态的作用 。因此物权有物权请求权的权能,知识产权有知识产权请求权的权能。知识产权请求权并非学说上的创造,更是社会实际生活为推动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发展而保护知识产权所需要的,因此世界各国知识产权立法也多有体现。德国《著作权法》有类似不作为请求权和排除请求权的规定 ;英国专利法有相当于知识产权请求权的禁令救济的规定 ;日本专利法 、著作权法 和商标法 均规定有禁止请求权;美国知识产权法也规定有禁令救济的请求 。这种禁令救济即相当于日本知识产权法上的禁止请求权。日本学者也认为,上述各国立法规定的知识产权法上的这些请求权即相当于民法上物权性的请求权。

二、知识产权请求权的性质

  知识产权请求权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在性质上是根本不同的,是独立的由知识产权所生的请求权。由于知识产权与物权请求权均为排他性支配权所生的请求权,因此它与物权请求权在性质上是相同的。关于物权请求权的性质,学说至今未能取得一致,大致有如下几种学说:

  1.债权说。该说认为,物权请求权是对特定人行使的独立的权利,属于债权性质的权利。

  2.物权作用说,也称物权说。该说认为,物权请求权是物权的作用,而非独立的权利,它依存于物权而存在、消灭。

  3.准债权说。该说认为,物权请求权为类似于债权的一种独立的请求权,但从属于基础物权并与之同命运。

三、知识产权请求权的意义

  建立知识产权请求权制度是有其实际意义的,知识产权请求权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独立的价值。知识产权人对其知识产权的保护既可以采用行使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办法,也可以采用直接行使知识产权请求权的办法。但由于两种请求权的性质不同,其行使的效果和难度是不同的。

  相对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有自己的优势:

  其一、在举证责任上,行使知识产权请求权的举证责任要轻,权利人行使权利更加容易。知识产权侵权属于一般侵权行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受害人(知识产权人)须证明:侵权人已经从事了违法的侵权行为;侵权人侵犯知识产权主观上有故意或者过失;受害人受有实际损害;受害人所受损害和侵权人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证明上述事项,难度是较大的,举证责任很重。相对来说,行使知识产权请求权请求人的举证责任要轻的多,请求人(知识产权人)只需证明自己是知识产权人,有侵害其知识产权的行为正在进行或者可能行将发生就可以提起,而无须证明侵权人是否有过失或者故意、侵权人是否恶意、知识产权人是否受有实际损害。行使知识产权请求权要容易的多。

  其二、知识产权请求权具有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所不具有的可以阻止正在进行的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或者防止未来的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防止不可挽回的损失发生的独特功能。知识产权请求权既可以针对正在进行的现实的侵权行为请求其停止侵害,也可以针对未来可能发生的潜在的侵权行为,请求停止侵权行为的预备行为,阻止潜在的侵权行为的实际发生。而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针对已经实际发生的侵权行为,请求损害赔偿,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只是一种事后的补救措施。由于知识产权兼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对其中的人身权的损害,受害人(知识产权人)虽可以通过损害赔偿请求权获得补救,但这种损害往往并非金钱所能完全补救得了的,知识产权人身权和某些财产权所受的损害往往是无法弥补的。另外,即使这种损害能够通过金钱来弥补,这种对知识产权的实际的侵害也往往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虽然惩罚了侵权人,补偿了受害人(知识产权人),但社会公众所受的损失却是无法弥补的。而这种实际的侵权行为对社会秩序破坏所造成的间接的不良影响更是难以估量的。在预防侵权、减少当事人和社会损失方面,知识产权请求权有着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所不能代替的优势。

  其三、知识产权请求权人比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人有更优越的时效利益。知识产权请求权是知识产权权能的一种,它是物权性的请求权,按照多数学者的看法,这种请求权是不羁于消灭时效的 。而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债权性的请求权,它会因时效的经过而消灭或者减低效力。因此,这两种请求权的请求人的时效利益是不同的,知识产权请求权人有更优越的时效利益。知识产权请求权更便于知识产权人保护其知识产权。

四、知识产权请求权的内容

  虽然同为排他性的支配权所生的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还是明显区别于物权请求权的。知识产权请求权之所以不同于物权请求权是由于知识产权不同于物权,而知识产权不同于物权的最基本点或者基本原因在于他们的客体不同。

  物权的客体是物,而知识产权的客体是知识产品。知识产品主要包括商标法上的商标、专利法上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著作权法上的作品、表演、载体和节目 以及技术秘密、产地名称等。

  知识产权在权利的取得、内容、行使和保护等方面和同为排他性支配权的物权有很大的不同,尤其是在侵权形态上和物权有着显著的差异。和物权相比,知识产权侵权在形态上有以下特征:其一、知识产权客体知识产品不可能被他人通过占有的方式来侵夺,知识产权侵权不表现为以占有的方式侵夺知识产品。由于知识产品的控制只能通过法律上拟制的占有来实现,知识产权人实际上无法阻止其他人对其知识产品的事实上的占有,而其他人的对知识产品的事实上的占有也剥夺不了知识产权人对其知识产品的控制,知识产权人的知识产品是不可能被其他人以占有的方式所侵夺的,因此知识产权请求权中不包括返还请求权的内容。其二、知识产权侵权只能表现为对知识产品的非法使用,而不表现为对知识产品的毁损、灭失或者对知识产权人使用其知识产品的妨碍。知识产品的上述特征表明,知识产品本身是无法被毁损、灭失的,不可能通过破坏或者损毁知识产品而侵犯知识产权。但是知识产品的非法使用会影响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因此知识产权侵权的形态表现为对知识产品的非法使用。由于知识产品具有共享性的特征,他人实际上也是无法妨碍知识产权人使用其知识产品而行使其知识产权的,因此知识产权侵权的形态不表现为对知识产权人使用其知识产品行使其知识产权的妨碍。由于知识产权侵权形态的独特性,知识产权请求权在内容上和物权请求权有很大的差别。具体说来,知识产权请求权的内容为:由于知识产权侵权不表现为对知识产品的侵夺,因此知识产权请求权中不包括的返还请求权的内容;由于知识产权又可能受到现在或者将来的侵害,知识产权请求权中应包括侵害排除请求权和侵害预防请求权的内容。由于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项内容,上述两种请求权又可分为人身性和财产性权利被侵害产生的两种请求权。

五、知识产权请求权的分类

  (一) 知识产权侵害排除请求权

  知识产权侵害排除请求权是指知识产权人可以要求正在进行的对知识产权造成侵害的人停止其侵权行为的权利。知识产权侵害排除请求权的基本理论包括:

  1.请求人。知识产权受到侵害后,知识产权人(相当于物权法上所有人的地位)原则上得为请求人。知识产权发生转让、赠与或者继承后,受让人、受赠人、继承人为继受知识产权人,得在其继受的权利范围内为请求人,而在此权利范围内原知识产权人便不得或者不能再为请求人。知识产权使用许可后,被许可人得否为请求人?知识产权使用许可可以分为专有许可和非专有许可两种。在我国,无论专有许可还是非专有许可均不得自由转许可,一般认为这两种许可使用权属于债权。

  2.被请求人。知识产权侵害排除请求权的被请求人为正在非法使用知识产品侵害知识产权从而使知识产权失去其圆满状态的人。

  3.请求的内容。侵害排除请求权的内容可以分为两个方面:制止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和请求销毁侵权工具。这两种请求中,前者是指使现实的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停止下来,如使非法制造专利产品的人停止其制造活动;而后者则重在消除侵权人的侵权手段,预防以后的侵权,如销毁制造专利产品的专门工具等。须指出的是,这两种请求均只以恢复知识产权的圆满状态为必要,不能超出此必要限度。如上述的制造专利产品的工具如果不是制造专利产品的专门工具,就不能请求销毁。

  4.请求的条件。知识产权侵害排除请求权只是在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已经实际发生的条件下才能提出。已经发生但侵权行为已经结束或者侵权行为尚未实际发生而仅仅处于准备阶段,均不能提出此种请求。知识产权侵害排除请求权请求的提起不问侵权行为人有无故意或者过失,不问侵权人是否恶意,也不问侵权行为是否为侵权人本人的行为。

  (二) 知识产权侵害预防请求权

  知识产权侵害预防请求权是指知识产权人于他人有侵害其知识产权的可能时得请求防止其侵害的权利。如前所述,其中的人身权和某 些财产权一旦被侵害,完全恢复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来说,预防侵权比权利受到侵害之后才予以制止并寻求补救要重要的多,知识产权侵害预防请求权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知识产权侵害预防请求权的请求人的范围和知识产权侵害排除请求权的请求人的范围基本相同,包括权利有可能受到侵害的知识产权人(包括继受知识产权人)和知识产权专有许可使用的被许可人。被请求人为可能侵害知识产权从而使知识产权失去其圆满状态的人。其请求的提起同样不问可能的侵权行为人是否恶意,故意或者过失以及是否是可能侵权人本人的行为,只要侵权行为客观上现实地可能发生即可。当然这里的客观和可能应以一般的社会观念为标准来判断。该请求权请求的内容也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使可能的侵权行为向实际的侵权行为发展停止下来的制止请求;一是消除已经准备好的侵权手段的请求。如某人正在制造生产专利产品的专门工具,专利权人即可请求其停止制造生产专利产品的专门工具的制造行为,并请求销毁已经制造完成的专门工具。当然,这里的请求也应以防止侵权、防止知识产权的圆满状态受到侵害为必要。

知识产权请求权相关词条

  • 妨害预防请求权

    妨害预防请求权,又称妨害防止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对于有妨害其物权之虞者,得请求其防止妨害发生之权利。我国现有《物权法》实际上将妨害预防请求权与排除妨害请求权规定在一起。

  • 排除妨害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是指他人以非法的、不正当的行为,或者以无权施加的设施对权利人的物或物权造成侵害或妨碍状态,现实地阻碍了特定物的权利人行使权利或为该权利的行使带来危险时,权利人有权要求其消除对物权的障碍或侵害,使物权恢复圆满状态。

  • 侵权请求权

    侵权请求权,是被侵权人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权利。侵权请求权的发生根据是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不同于违约行为和缔约过错行为,是违反一般法定义务侵害他人权益的不法行为;侵权请求权的主体只能是被侵权人,相对人只能是侵权人;侵权请求权为实体权、相对权、救济权;侵权请求权行使的结果为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的承担是通过债的方式实现的。

  • 绝对权请求权

    绝对权请求权,是指受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的绝对权权利人,在侵害行为或违法状态持续或有实施、发生之虞时,向侵害人或有侵害之虞的人主张停止、并消除已经存在的妨害或预防妨害发生的请求权。绝对权请求权是一种救济权请求权,其目的是让相对方承担停止侵权、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的民事责任。具体而言,当绝对权侵权行为正在发生时,绝对权人依法实施绝对权请求权,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或排除妨害的民事责任;当绝对权侵权行为即将发生时,绝对权人依法实施绝对权请求权,侵权人承担消除危险的民事责任。

  •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据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的MarkLemley教授,广泛使用该术语“知识产权”是一个在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后出现的,最近几年才变得常见。

  • 请求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

  • 知识产权滥用

    知识产权滥用专门指权利人采取违反法律规定的方式或途径行使其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从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 知识产权刑事保护

    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是指国家法律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提供刑事诉讼程序和刑事处罚,可采用的法律补救措施包括足以起到威慑作用的监禁或罚款,其处罚程序与对具有相应严重性的罪行法律补救措施的处罚程序相一致。例如,国家司法机关对违法假冒他人商标、或剽窃版权作品的犯罪行为实施刑事惩罚。

  • 知识产权拒绝许可

    知识产权拒绝许可是指知识产权人利用自己对知识产权所拥有的专有权,拒绝授予其竞争对手合理的使用许可,从而排除其他人的竞争,巩固和加强自己的垄断地位的行为。“知识产权人拒绝许可是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一种手段。”知识产权人通过拒绝许可,排除他人使用其拥有的知识产权,使自己获取的利益最大化。

  • 知识产权质押评估

    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准则和本办法,对知识产权在评估基准日以质押融资为目的或质物变现处置为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评估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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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4:1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