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情况下会构成无因管理行为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无因管理的基本构成应当满足以下各个要素:
首先,必须存在一个特定的客观事实,即对他人提供各类管理或服务活动的发生; 接着,行为人实施这些管理或服务行动时,其动机应明确设定为为了最大程度地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接下来,行为人在履行以上服务过程中,不能承受法律或合同所赋予的任何义务; 最后,这些行为也不得违反现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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