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技术咨询合同一般有哪些种类可选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技术咨询合同,其深意旨在顾问方通过自身掌握的专业技能和智力劳动向委托方提供专业性极高的咨询服务,同时,委托方必须依照约定支付相应报酬作为对价。
技术咨询合同这一形式源于19世纪末期,起初仅以土木工程咨询服务为核心内容展开,然而在20世纪之后,逐渐被各大陆法系国家广泛接纳并采纳。 其中部分国家的立法体系更视其为技术服务合同中的一个类别,亦有其他国家将之尊崇为独立存在的技术合同类型。 以下是本类合同的具体区分: 1、针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经济技术以及可行性进行全面评估的合同; 2、关于建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或者国内各类经济联合体的经济、技术、法律方面可行性进行深入剖析的合同; 3、涉及企业技术改造计划、方案和规划的论证工作的合同; 4、涉及对新的技术、新产品实施委托评估、鉴定的合同; 5、核心涉及关于技术和设备的引进策略、方案以及可行性进行综合论证的合同; 6、着重于为企业的管理技术进行咨询和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深度论证的合同; 7、专注于处理专项技术问题的咨询合同; 8、围绕着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规划进行咨询论证的合同; 9、涉及行业发展规划咨询的合同; 10、以及致力于新产品研发与市场预测的合同; 11、以及关于技术和产品开发专利检索咨询的合同等诸如此类。 技术咨询合同的独特性质包括: 1、技术咨询合同在科技领域内拥有自己特有的调整对象,即合同当事人在完成一定的技术项目如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科学研究活动中所产生的一系列民事法律关系。 2、履行技术咨询合同的核心目标在于: 受托方为委托方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技术改造、工程建设、科技管理等领域提供包括建议、意见和方案在内的各项服务,目的是协助委托方在制定决策过程中进行参考,进而确保科学技术决策和选择能够真正立足于科学化的基石之上。 3、技术咨询合同具备其特殊的风险责任承担原则,即若因为实施咨询报告所导致的风险损失,除非在合同中另行规定,否则受托方并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七十八条,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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