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委托合同是否属于单务合同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委托合同并非仅涉及单方面的利益输出,而是一种双向的民事合同。
在委托合同正式成立后,无论其是否带有报酬成分,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履行各自的责任与义务。 具体而言,作为受托人,通常需要遵循以下义务: 应该负责完成委托事务的办理,定期向委托人汇报有关进展情况,并且在委托事项完成之后,须将所获权益转交给委托人。 反之,对于委托人来说,他们的职责包括给予明确指示,负责提供处理委托事务所需的一切必要资源,并在需要时予以经济上的补偿,特别是如果委托合同属于有偿性质的话,还需根据约定支付相应的报酬。 至于单务合同,顾名思义,便是其中一方只享有权利却无需承担任何义务,或者另一方仅履行自己的义务但无法获得对应之权利的合同类型。 例如赠与合同即是典型的例子,赠与方只需负有交付赠品的义务,而无需享受任何权益; 反观受赠方,他们仅能有权索取赠品,但毋须承担任何义务。 再者,双务合同则代表着当事人之间存在着互负责任与共享权利的相互关联性。 在双务合同的背景下,双方当事人负有的义务与其享有的权利密切相关,互为前提条件,彼此影响。 除非得到法律或合同的特别授权,否则任意一方不得强行要求对方先履行其义务。 在以等价交换为核心原则的商品经济领域,除了极少数例外情况之外,大部分的合约都属于双务合同范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