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有几种类型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几种抗辩权利,主要包含以下三大类别: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订立合同时,若双方对于同一责任的承担并无明确规定依次进行,则应共同履行各自的义务。 对于其中一方在另一方尚未满足其义务要求前提下,享有拒绝履行自身义务的权利; 而一旦发现对方履行责任未能达到约定标准,同样有权提出免除与其相关的义务要求。 2)先履行抗辩权: 在双方共同签订的合同中,对于各自需要履行的义务顺序明确规定时,先行履行义务的一方如未履行自己的职责,那么后续履行义务的一方可依据此规则拒绝履行。 若先行履行一方存在履行债务未能达到约定要求的情况,后者同样拥有拒绝履行与其有关的义务的权力。 3)不安履行抗辩权: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其中某一方理应首先履行为其承担的义务,但其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另一方涉及到了以下四个方面之一的情况,就应当暂停履行自身的义务: (1)经营状况已经严重恶化; (2)抽逃资金或转移资产逃避债务; (3)丧失了商业信用度; (4)存在着极大可能会丧失或者完全失去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因素。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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