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定金与赔偿损失能否同时要求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不可。
定金之设立,乃指由契约订约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其中一方需在合约尚未履行之前,先行向另一方预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替代品,从而确保其合同义务得以履行。 关于定金责任的承担,其并不以实际所发生的损害是否已发生为前提条件。 若任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相关义务,则支付定金的一方若未能履行其债务,则无权请求返还已支付的定金; 反之,接受定金的一方若未能履行其债务,则应双倍返还已收取的定金。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定金责任的承担绝不能替代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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