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发出的要约能撤回吗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一方提出要约后,该要约可进行撤回操作。
这里所提到的“要约”,实则是向另一方表达希望缔结合作关系之意的表态。 而所谓的“撤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这其实是指在要约达到对方接受者之前,以明确表达不再与其达成合作意愿为前提的意思表示。 为确保此举得到恰当执行,撤回的通知应当最迟必须和要约同时送达至被邀请人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475条之规定,各方均有权撤回其要约。 对于撤回要约这一范畴,则须严格遵守第141条的相关规制。 该条款明文规定,任何一方都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已作出的意思表示。 对于如何撤回已作出的意思表示,通知应在意思表示抵达对方之前或同时传递给对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
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可以撤回。 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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