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方式有哪些选择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出卖方交付标的物的方法,根据现行合同规定主要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首先,若双方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将出卖方作为标的物代运方,则出卖方应严格按照约定的运输工具和行进线路履行交付义务。 如因擅自变更方案导致增加额外费用,此部分费用需由出卖方自行承担。 其次,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买方亲自提取货物的,则出卖方应有义务及时通知买方前往其经营场所、拥有仓库的地区或是预先设定好的地点办理提货手续。 再者,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出卖方负责配送货物上门的,那么出卖方需依照约定或接受买方指定的目的地,自行组织运力,确保将标的物安全无误地送达到买方手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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