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以订立合同为名恶意磋商造成的损失是否该赔偿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若采取虚假名义进行协商磋商,致使被害方受到实质性损害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所谓“以签订合同为名进行恶意磋商”,其本质上并无与对方签订合同之意,而是借助协商谈判的名义,蓄谋对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侵害。 此处所言之“恶意”,即行为人故意利用协商机制,以加害对方合法权益为主观心理状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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