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损害对方人格权,能否同时请求违约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实际上是完全可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文规定了在产生加害给予(不当交付导致损失)的情形下,受害人有权根据《民法典》第186条的相关规定,选取要求加害人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作为救济途径。 同样地,依据第996条的规定,如果受害方决定主张加害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时,既有的请求并不妨碍他们同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