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招投标合同履行期间允许中途变更吗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订立招标合同时通常规定不能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变更,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当招标人和中标人已经签署了合同且该合同已经开始执行时,他们可能会通过双方协商达成共识,由乙方(即中标人)提出变更合同主体的请求,即将合同的主体从甲方变更为甲、丙两方。在此情况下,甲方表示同意,这意味着合同的主体确实可以被变更,但必须得到合同另一方的明确同意。
此外,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是可以概括性地转让的,也就是说,合同的主体是可以被变更的,但同样需要得到合同另一方的明确同意。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本合同是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的,即乙方是通过这个程序被选中的,因此,如果在合同执行期间变更主体,新的合同主体并未经历过招投标程序,那么就存在规避招投标的嫌疑。 另外,这种做法是否违背了招投标程序的初衷也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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