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接受货币一方为合同履行地如何理解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最高院关于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之规定,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实践中,以给付货币是否得到实现作为衡量标准,若存在争议,且其争议标的物性质为给付货币,那么接收货币的一方所在地即视为该合同案件的实际履行地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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