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成年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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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 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6周岁未满1 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我国《劳动法》第64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65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1994年12月9日劳动部发布,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1)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的劳动范围。 (2)规定了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的劳动范围。 (3)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在未成年工安排工作岗位之前、工作满1年、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要进行健康检查。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应按《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列出的项目进行。用人单位应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4)实行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未成年工登记证》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5)未成年工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未成年工体检和登记,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和承担费用。 侵犯未成年I特殊劳动保护权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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