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然人利息的合同是双务合同吗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借款合同性质是否属于双务合同抑或是单务合同这一问题,各人持有不同看法。
确切地说,单务合同是一方享有所得到的好处但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另一方则单独为可能的结果负责,然而无法获得即时的利益,这种形式恰恰与双务合同截然相反。 例如,将自身资产无偿赠送给他人的赠予合同,返还他人物品的借用合同以及无关乎利益获取的保管合同,均属于单务合同的范畴。 与之相对的,双务合同则意味着双方各自提供投入款项或劳动力等资源,共同行使权益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其中较为经典的范例便是买卖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在双务合同中由于某一方对另一方权益的人为阻碍,从而遭到后者对应的抗辩权保护——也就是说,在法律约束下,如果对方未充分考虑到另一方的权益并采取相应措施履行其义务(实质上是要求对方为特定行为),那么拒绝履行乙方义务的现象即可得到暂时缓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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