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拆迁协议上的名字能改吗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拆迁协议作为具有特定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书,其首要作用便是构建双方共同履行协议内各项条款的契约关系。
因此,一旦双方所签订的协议生效,便意味着各方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并获得相应的权益。 然而,倘若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当事人不得不对原先的协议作出更改时,便需经过相关程序并取得新的房产证之后方能进行。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拆迁协议的主体名称是无法进行更名的,这是因为,一旦如此操作,原先的协议将不再自动有效,转为成立另外一份全新的协议。 简而言之,协议书通常仅在两个或数个当事人之间,或者是在彼此之间达成共识且领域明确的双边或多边当事人之间发挥作用,用于界定与办理为达成拆迁目的而设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以此相互制约与保障。 因此,任何涉及协议主体变更的行为都将引发原协议的失效,唯有经由相关程序重新签署新协议,才能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妥善平衡。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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