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类型
辩护类型,分为有罪辩护和无罪辩护。有罪辩护中又分为罪轻、减轻处罚的辩护。
问题 | 委托诉讼代理人 |
分类 | |
解答 |
一、概念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指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并以他们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 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而发生的诉讼代理,称为委托诉讼代理。 二、特征1.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是基于委托人的委托授权产生,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 2.代理事项和代理权限,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由委托人自己决定。 3.委托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受诉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4.诉讼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均有诉讼行为能力。这一点与法定诉讼代理人有很大的区别。 三、范围《民事诉讼法》58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 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当事人的近亲属主要是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该条就规定了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需要说明的是: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或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有一定的章程、名称、有一定的数量成员、有经费来源、有办事机构、有办公地点的非营利性组织。主要包括: 1、人民群众团体。比如:工会、妇联、学联、青年团等。 2、社会公益团体。比如:中国福利基金会、中国红十字会、消费者协会等举办社会公益事业的团体。 3、文艺工作团体。比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戏剧工作者协会、音乐工作者协会等从事文学、美术、戏剧、音乐等文艺工作的团体; 4、学术研究团体。比如:自然科学工作者协会、社会科学工作者协会、医学会等从事某种专门学术研究的团体。 5、宗教团体。比如:基督教、天主教、佛教等从事宗教活动的团体。 四、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分为两种情况,即委托人的一般授权和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1.委托人的一般授权。对于委托人的一般授权的代理事项,我国《民事诉讼法》未作出明确的规定。除特别授权事项以外的代理事项,应属于一般授权的范围。比如,代为答辩、代为提出管辖权异议、代为申请回避、代为申请证据保全、代为申请先行给付和先予执行等,这些事项都不需要由委托人特别授权。 2.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2款对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代理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即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因为,这些事项都涉及到委托人对实体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在授权委托书上把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写成了“全权代理”。这种情况属于委托人授权不明确,应当认为是委托人的一般授权。在这种情况下,诉讼代理人不能代理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上诉事项。 五、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注意的事项1.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关系到当事人对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以及对诉讼结果的承担。为了避免日后因委托问题发生争议,影响判决、裁定和调解的执行,法律要求授权委托书必须用书面形式,而且要由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以表明委托诉讼代理人 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对诉讼代理人 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的诉讼活动承担法律责任。 2.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委托事项,实际上是要求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写明委托诉讼代理人去干什么,诉讼代理人代理的诉讼标的是什么,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上写明。代理权限,实际上是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范围。诉讼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从事代理行为,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后果应当由代理人自负。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因为,这些诉讼行为,涉及到委托人的实体权利,所以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写明。 3.为保证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行为的真实性,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59条第3款对在国外授权委托他人代为诉讼作了特别规定。即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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