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情形债权转让存在风险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债权转让存在风险的情形分别是:
1、诉讼时效已经完成的合同债权由于诉讼时效完成只丧失胜诉权,合同的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不受法律的限制。 2、因可撤销行为所发生的合同债权对于可撤销的合同,这类合同效力在撤销权期间届满前处于可撤销状态。 如果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合同自然无效,合同权利的转让协议也因失去了其转让的对象而不可能发生法律效力。 3、权利大小不确定的合同权利这种合同权利虽然合同债权在转让时尚未确定,但它是可以按照一定方法确立的合同债权,因而不影响其价值的存在,当然可以转让。 4、作为权利质押标的合同权利因为如果被担保的债务人依约履行债务,被质押的债权即可从中解脱出来,成为完全债权,所以被设定质押的债权的转让,就如同被设定抵押的房屋仍然可以买卖一样,要受让人承受一定风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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