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定金和订金在法律效力上有什么差别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违约 |
解答 |
律师解析: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交纳定金的协议属于从契约范畴,若缔约双方依据约定应提交定金但未能履行,并不被视为直接违背主要契约;
然而,对于交付订金的协议而言,其乃是主导契约的有机组成部分,若依照约定应当交付订金却未能如期交付,便会被视为实质性的违约行为。 2、当交付或领取订金的任何一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未履约情况时,不会产生预付款金额损失或双倍返还的法律后果,订金只能作为违约责任所涉及的损害赔偿金进行计算。 3、与此同时,法律对于定金的额度设置了严格的限制,而订金则可根据当事人之间自拟的条件进行约定,通常不受法律制约。 4、再者,定金具备担保属性,而订金仅表现为单向行为,并无凸显的担保特性。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担保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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