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卖合同的违约金和损失是否可以同时主张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违约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买卖合同中的违约金与损失两项内容,虽然原则上是可以同时依法进行申诉(即同时主张)的,但实际操作时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能够适用这两个法条。
首先,以下两种情况是允许二者同时适用: 若合同中所约定的违约金(金额)相对较低,无法弥补守约方所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那么,守约方有权在收取违约金的同时,进一步要求违约方赔偿尚未得到补偿的那部分损失。 然而,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违约金和损失总计的总额应不超过违约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接着,对于另外一种情况,由于其所约定的违约金与实际经济损失相当或者高于,我们认为守约方无权再要求违约方支付额外的赔偿金,以弥补损失。 更为关键的是,务必明确地了解,如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若约定的违约金显著低于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这时,守约方有权利提出提高违约金,的要求; 但是,当已成功提高违约金之后,若再次要求赔偿损失,那么法律对此将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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