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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徇私舞弊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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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特征

200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解释,“徇私舞弊型渎职犯罪的"徇私"应理解为徇个人私情、私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规定定罪处罚”。

犯罪认定

1.徇私舞弊与滥用职权的关系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系渎职罪中的首列条款。理论界将此条称为一般渎职罪。徇私舞弊被作为一种严重渎职行为规定于该条第二款。这一规定说明,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二款所规定的犯罪特征系一般渎职罪特征,该章其他各条规定均为特殊渎职罪。故以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徇私枉法罪为代表的14种徇私舞弊类犯罪,应属特殊渎职犯罪。据此可以看出,徇私舞弊与滥用职权的关系,系特殊渎职罪与一般渎职罪的关系。从徇私舞弊类犯罪特征看有这样几个特点:一是特定的主体。一般渎职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类犯罪主体均系主管某项特定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徇私枉法罪的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二是特定领域中的特定公务。一般渎职罪可以发生在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司法活动等一切公权力管理领域中的一切公务活动中。而徇私舞弊类犯罪则是指发生在特定领域、特定公务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如:刑法第四百零三条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仅限于发生在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权发行、上市申请的批准或者登记活动中的渎职行为。三是特定的结果。一般渎职罪的后果要求比较抽象,泛指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徇私舞弊的后果要求比较具体,一般为与特定公务相关联的特定后果。对符合徇私动机、特定主体、特定领域、特定公务及特定结果条件的渎职犯罪,应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按特殊渎职罪的规定依法惩处。

2.徇私舞弊与徇私枉法的关系

  由于现行刑法中的徇私舞弊类犯罪派生于1979年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即现行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徇私枉法罪),故徇私枉法罪成为徇私舞弊类犯罪的代表性罪名。为此,有关徇私枉法罪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同样也适用于各种徇私舞弊犯罪。但是,徇私舞弊与徇私枉法作为同类型犯罪,在司法实践中不甚统一。比如收受财物,既可能是徇私枉法中的徇私要件,又可能是受贿罪中的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要件。按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根据吸收犯的处置原则将此类情况“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问题是,其他各种徇私舞弊犯罪条款中未有此规定。实践中就出现了是从一重处断还是数罪并罚的认识争议。笔者认为作为同类型犯罪,其处置原则已在代表性条款中作出规定,理应按同一处置原则定罪处罚。因为,徇私舞弊与受贿的吸收关系和徇私枉法与受贿的吸收关系是一致的,相同的情况、一致的关系,如不遵循同一处置原则,将会导致执法的不平衡,也有失公允。

3.徇私枉法与其他枉法包庇犯罪的关系

  刑法除了在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徇私枉法罪,还对一些主要发生在司法领域的枉法渎职包庇犯罪的行为分别规定为犯罪。由于这些犯罪与徇私枉法罪相关联,司法实践中极易混淆。现就二者的主要区别分析如下:

  1.徇私枉法与私放在押人员、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区别。一是犯罪动机不同。徇私枉法罪以徇私为动机要件,后两罪不以徇私为要件。二是犯罪对象不同。徇私枉法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对象,系“有罪的人”,即无论在押与否、立案与否,只要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就可构成此罪的犯罪对象。私放在押人员罪的对象仅指在押和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三是直接目的不同。徇私枉法中枉法包庇的直接目的较宽泛,包括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多种情况。私放在押人员罪的直接目的仅指使在押人员脱逃或被释放。四是发生领域不同。徇私枉法、私放在押人员仅指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枉法行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既可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也可发生在查禁犯罪活动的行政执法活动中。

  2.徇私枉法与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区别。他们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动机要求不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不以徇私为必要要件。二是包庇对象不同。徇私枉法包庇的对象是指一切有罪的人,后两种犯罪包庇的都是特定对象。就包庇对象而言,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毒品犯罪分子属严重刑事犯罪中的重点对象。三是行为条件不同。徇私枉法中的包庇行为,要求具有履行职务条件,即包庇行为发生在行为人履行职务过程中。而后两种包庇行为则无此履职条件要求。此外,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和包庇毒品犯罪一般情况下应由公安机关负责查处,其中涉嫌构成徇私枉法罪的,应依法移送检察机关查处。

刑法规定 

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四百零一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三条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百零四条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五条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百一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一十一条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一十二条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三条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四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徇私舞弊犯罪相关词条

  • 徇私舞弊

    为了私人关系而用欺骗的方法做违法乱纪的事。

  • 渎职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致使国家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是指征兵工作人员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将不符合条件的应征公民接送进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

  •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指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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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10:4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