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卖合同中的违约金和损失能否同时主张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违约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商业合同中的违约金和损失费用,实际上二者是并行不悖的补偿措施,都是为了补偿由合同一方之违约而给另一方带来的经济损失。
其中,违约金是指依照双方在合同中所作之约定或根据法律明确规定,若合同一方未能履行其义务,便需向另一方支付相应数额的金钱作为赔偿; 至于损失费用,则是指违约方通过支付货币的方式来填补、修复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导致的财产损失或者价值减损等方面的责任表现形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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