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之间要承担出资连带责任吗 |
分类 | 债权债务-公司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某些特定情形下,股东之间会有承担出资连带责任的情况。
首先,对于那些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他们需要对公司的债务在未出资本息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而那些已经按时足额出资的股东,则要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这就明确了不同出资情况的股东在公司债务承担上的责任差异。 其次,当公司的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时,人民法院是会予以支持的。 这为公司债权人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再者,在公司设立的时候,如果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那么发起人与被告股东要承担连带责任。 不过,公司的发起人在承担了责任之后,是可以向被告股东进行追偿的。 总之,判断股东是否需要承担出资连带责任,不能一概而论,必须依据具体的出资情况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进行准确的判断。 只有这样,才能在股东之间合理地划分出资责任,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各方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小胡三人设立公司,小朱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出现债务危机,债权人小丽要求小朱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时要求足额出资的小李、小胡承担连带责任,小胡认为自己不应担责,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按照规定,需对公司债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小丽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 2、小李、小胡作为已按时足额出资的股东,在小朱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依法应对小朱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小胡认为自己不应担责的想法是错误的。 3、若小李、小胡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小朱进行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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