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限防卫权
无限防卫权,是指公民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
问题 | 特殊防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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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涵1、第三款的规定是正当防卫的特殊形态,与普通防卫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特殊防卫是相对于正当防卫的一般条件而言,并不是绝对的、无条件的。第三款的规定包含在正当防卫的一般规定之中,是在正当防卫一般规定的基础上,针对严重暴力性犯罪作出的特殊规定。特殊防卫包含了普通防卫的一般条件,实行特殊防卫也必须符合正当防卫的一般条件,不能脱离普通防卫而孤立存在;特殊防卫与普通防卫又有区别,其防卫起因、防卫强度和防卫后果等方面都有其特殊性。特殊防卫的概念反映了其本质特征,与普通防卫既相联系又有区别。 2、特殊防卫的实质是有效制止严重暴力犯罪所必需。修订刑法对特殊防卫没有规定防卫限度,而是以暴力犯罪的严重程度取代防卫的限度条件,这并不是说对防卫限度的否定。特殊防卫的强度虽然大了,但防卫的宗旨没有变,其实质并不是主张防卫无限度,而是针对暴力犯罪的严重程度,为满足有效制止严重暴力犯罪的需要留下回旋的余地。这与修订刑法对普通防卫必要限度的规定在本质上相一致的,也是为有效制止严重暴力犯罪所必需。因此,特殊防卫并不是指凡是针对暴力犯罪者实行正当防卫,都可以毫无顾忌地随便处置,一概致其重伤或死亡。而应该理解为:特殊防卫的强度与制止严重暴力犯罪的需要相适应,出于防卫的目的,根据有效制止严重暴力犯罪的实际需要,实行防卫行为造成侵害者重伤或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起因第一,实行防卫行为只能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已经发生并处在继续状态之时而不能超前。没有“正在进行”的时态条件,就不能反映两者在起点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关系; 第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是防卫行为产生的现实根据,若无前者即无后者,前者对后者的产生具有决定作用。没有“正在进行”的时态条件,不法侵害就不能必然地引起防卫行为;
第三,防卫行为应该在什么时候实行,取决于不法侵害进行的时间,防卫的时间必须服从不法侵害的时间。因此,时间问题应该放在防卫起因中解决,只要具备了防卫起因,防卫时间就不会发生问题。对防卫起因完整的表述应该是:正在进行的法侵害。 成立条件1、特别防卫首先应具备成立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主观这四个基本条件。 2、特别防卫还必须具备特定的对象条件,既只有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才成立特别防卫;而对于一般违法行为的暴力行为、非暴力犯罪、轻微暴力犯罪、一般暴力犯罪进行正当防卫时,不适用特别防卫。 3、实施特别防卫应注意,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在时间上不当。即使是遇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也不允许在不法侵害结束后继续打击不法侵害人。 4、只有当上述犯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即防卫人为保护人身安全进行防卫时,才能成立特别防卫;保护其他法益时,则不能成立特别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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