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种类
刑罚种类,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依据犯罪嫌疑人行为特征及社会危害程度科以何种刑法的种类。
问题 | 从旧兼从轻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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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
内在要求从旧兼从轻的要求是原则上“从旧”,“从轻”是例外。法律是规定人们权利与义务的确定 性行为规范,只有公布实施之后,人们才能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规范自己的行为,预测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如果新法一概具有溯及即往的效力,那就会使人们无所侍 从,无法判断自己行为的合法性,从而造成法律观念上的混乱和法律公信力的下降。所以,新法不溯及即往,既有利于保障人权,又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初衷相契合。 “从旧”要求在确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该判处何种刑罚的问题上,原则上适用行为时法。 从旧兼从轻原则的内在精神和价值追求是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最大限度的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刑罚的目的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 具体情况1.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修订后的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即修订后的刑法没有溯及力。对于这种情况,不能以修订后的刑法规定为犯罪为由而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但修订后的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就应当适用修订后的刑法,即修订后的刑法具有溯及力。 3.当时的法律和修订后的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修订后的刑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即修订后的刑法不具有溯及力。但是,如果修订后的刑法处刑较轻的,则应适用修订后的刑法,即修订后的刑法具有溯及力。 4.如果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了生效判决的,该判决继续有效。 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已分别于2001年9月18日、2001年6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3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2月17日起施行。 也就是说,司法解释的适用也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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