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公司法原股东要承担现在的债务吗 |
分类 | 债权债务-公司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新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需以自身的全部财产来对公司所背负的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而股东,仅仅是以自己当初承诺认缴的出资额,或者是认购的股份为界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不过,要是原股东出现了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又或者是抽逃出资等这类行为,那么在其没有出资或者是抽逃出资的这个范围之内,就必须要对公司当下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起补充清偿的责任。 比如说,在公司设立的时候,原股东并没有足额缴纳出资,接着公司在后续的经营过程中出现了债务。 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是有权利要求原股东在未出资的那个额度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起责任的。 总而言之,不能简单地就认定原股东一定要承担现在的债务,必须要依据具体的实际情况,去判断原股东是否存在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法律的公正和合理,既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也维护好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小胡共同设立公司,小朱在公司设立时未足额缴纳出资。后来公司经营出现债务,债权人小静要求小朱在未出资额度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责任,小朱认为自己不应承担,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新公司法,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在本案中,公司应先以自身财产偿债。 2、小朱未足额缴纳出资,属于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按照规定,他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当下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小静的要求是合理合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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