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两个股东是母子需要负无限连带责任吗 |
分类 | 债权债务-公司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通常来讲,当两个股东处于母子关系时,倘若公司是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存在。
在这种情况下,股东一般仅仅凭借自身的出资额度来对公司所背负的债务承担责任,而公司则会以其全部的资产去对公司的债务进行承担。 也就是说,母子股东并不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然而,倘若出现了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以及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况,以此来逃避债务,并且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例如母子股东出现了财产混同、业务混同以及人格混同等现象。 那么,法院极有可能会否定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进而判决母子股东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 总之,我们不能轻易地就认定母子股东一定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必须要依据具体的实际情况来判断是否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等相关情形。 只有通过仔细的调查和分析,才能准确地确定母子股东在公司债务问题上所应承担的责任。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是母子关系,同为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公司经营中出现债务问题,债权人小静要求母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小朱和小李认为应仅以出资额担责,争议焦点在于母子股东是否需对公司债务担无限连带责任。 案情分析: 1、一般情况下,像小朱和小李这样的母子股东,在有限责任公司中,仅以自身出资额度对公司债务担责,公司以全部资产担责,母子股东无需担无限连带责任。 2、若母子股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如财产、业务、人格混同来逃避债务且损害债权人利益,法院可能否定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判母子股东担连带清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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