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两兄弟成立公司会承担无限责任吗 |
分类 | 债权债务-公司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两兄弟设立的是普通有限责任公司,通常来讲,股东的责任范畴主要是以自身的出资额为界限,对公司所背负的债务负责,而公司则是以其全部的资产来承担公司债务,不会承担那种没有上限的无限责任。
然而,倘若出现以下这些状况,就有可能需要承担无限责任: 其一,当股东肆意利用公司法人所具备的独立地位以及股东所享有的有限责任,借此来逃避债务,并且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了极为严重的损害时,这种情况下就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的责任。 也就是说,不能因为公司是有限责任的形式,就随意逃避债务,而要为自己的不当行为负责。 其二,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果无法证明公司的财产是独立于股东自身财产的,那么就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的责任。 这是为了防止股东利用公司形式来隐匿个人财产,从而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两兄弟成立公司到底是否需要承担无限责任,必须依据公司的具体类型以及是否存在上述这些特殊的情形来进行准确的判断。 只有清晰地了解这些规定和情形,才能更好地在公司运营过程中避免可能出现的责任风险。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两兄弟设立了一家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运营过程中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小朱和小李承担无限责任。小朱和小李认为自己只需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债权人却称他们有利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但小朱和小李否认。 案情分析: 1、若小朱和小李确实存在利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且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就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不能仅以出资额为限。 2、若无此类行为,按照普通有限责任公司规定,他们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责,公司以全部资产担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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